原告何*诉被告某保险公*(以下简称某保险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于2025年4月1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查*,被告某保险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57673.99元,由某保险公*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53224元(其中医疗费用项目赔偿18000元,伤残赔偿费用项目赔偿35224元),剩余损失4449.99元,由某保险公*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3559.99元,某保险公*合计赔偿56783.99元,扣除已支付的18000元,还需支付38783.99元。
某保险公*辩称:对本起事故发生的事实、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投保了交强险(限额20万元)、商业险(限额2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某保险公*愿意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事发后某保险公*垫付18000元;医药费...(本文书还有8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