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农村****************(以下简称佛山农商行三水西南支行)与被告王**、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佛山农商行三水西南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农商行三水西南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立即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772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12月20日的利息7543.6元、拖欠本金的罚息239.73元、应收利息的罚息29.74元、复利0元,本息合计779813.07元。从2021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依据《借款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lpr增加195个基点计算,并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本文书还有27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