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宁夏业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宁夏业通********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由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水泥款218540元;2、请求依法由被告从2018年11月5日至2021年6月7日按拖欠水泥款214760按商业银行借款月利率1.2%承担利息32个月计82467.84元;2020年3月22日至2021年6月7日按拖欠水泥款3780元按商业银行借款月利率1.2%承担利息3个月计136.08元,合计本息301143.92元,之后利息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文书还有16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