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62000元和利息(以162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9月3日起算,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为止,现计算至2024年12月3日,为1319.08元);2.本案律师代理费160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告知原告自己经营茶业项目需资金周*,原告出于信任,于2019年6月11日、2019年10月9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每次转账100000元,共计200000元借款。2022年5月,原告向被告提出需要返回200000借款本金的请求,被告同意偿还借款本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仅向原告偿还了22000元,剩...(本文书还有21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