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省某*********(以下简称某某热力公司)、被告某某(商*)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热电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9月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某某热力公司系商*市集中供热企业,担负商*市区部分区域供热任务,所需热源由被告某某热电公司提供,采取被告的热源点以封闭循环方式向原告供应采暖用高温水。2021年之前双方未签订书面供热合同,根据政府确定的供热参数和热源价格建立实际供热合同关系,2021年起开始签订书面供用热合同持续至今。自2017年以来,在被告供热过程中,由于被告经营的丰源某某厂、某甲厂以及环形管网频发故障或提供热源质量不达标,造成原***小区经常出现不同程度的停热和降温事件,引起严重的社会问题。导致原告根据相关规定向停热和温度不达标时间段的用户,现金退费757639元;次年用...(本文书还有29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