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立伟******诉被告东*市锦*********、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2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立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被告东*市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被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琦、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建立伟******诉称,2019年8月31日签订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第二条:供方(原告,下同》向需方(被告,下同)提供各种型号酚醛模塑料,需方每月计划购货数量约100吨。第七条约定:经双方协商,采用以下方式结算货款:需方收到供方每批货物的45天,自动将货款支付给供方,每月分两次付款,即15日、25日。第九条约定:若终止合同,需方必须在收到最后一批货后的30日内付清包括周*金在内的全部货款。第十条约定:违约未按期付清货款的,违约金额应按每天万分之三支付利息。被告吴**在该份合同的担保人一栏签名,自愿为东*市锦*********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提供货物的义务,被告东*市锦*********也支付了部分的货款。2022年3月24日,被告东*市锦*********向原告发出...(本文书还有48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