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a建设公*因与被上诉人高*、第三人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24)内06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征得当事人同意,经阅卷及询问当事人,不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a建设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被上诉人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吕**,第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建设公*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a建设公*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高*承担。事实和理由:1.a建设公*作为总包合同的签订主体和履行主体,依法是涉案工程的合法受益主体,且a建设公*包括涉案工程在内,在内蒙古多处法院涉诉,已有生效法律文书判决a建设公*对外承担给付工程款、材料费、人工费的法律责任,涉案工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是a建设公*,然而工程款的受益却是他人,无疑加重了a建设公*的对外经营负担,对a建设公*显失公平,a建设公*才应是工程款的受益方。2.a建设公*与高...(本文书还有41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