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诉被告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郑**,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房屋买卖口头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4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父亲介绍与被告认识,双方于2023年7月13日经协商达成口头合同,被告将其居住的位于海南省临高县红华农场糖厂宿舍467号房转让给原告,转让款为14万元,当日原告将现金14万元交付给被告,被告签下收据,确认收到了该笔款项。
原告于2023年7月底投入大量资金对房屋进行装修并于当年底入住。后国营红华农场要进行旧房改造,于2024年1月底将涉案房屋予以拆除,原告此...(本文书还有26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