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
原告合肥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诉被告王**、郑**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到庭情况。
原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王**、郑**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请。
1.请求判令两位被告偿还《个人消费贷款合同(最高额类)》、《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欠债务本金114726.83元;偿还从贷款逾期日2023年1月2日至计算日2024年3月7日根据签订合同约定所欠利息12588.19元,罚息20369.25元,复利2881.42元,违约金5736.34元,暂计总欠款为156302.03元;计算日次日起偿还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合并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合并超过年化利率24%的按照年化利率24%为标准计算)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抵押的财产:安徽...(本文书还有30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