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诉被告张**、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被告张**、张**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张**、张**共同偿还其工程款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偿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27日,福建众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众友公司)与宁德东旭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下称东旭公司)签订《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约定众友公司承建东旭公司坐落于福建省霞浦县××乡××村××号的钢结构、框架结构等项目,具体为管桩车间11067平方米、综合楼**号平方米**层;宿舍楼**号平方米**层;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总承包价为1300万元。2014年12月1日,韦**以挂靠方式与众友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内部施工风险承包协议书》,双方约定由韦...(本文书还有31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