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再审申请人荥阳市刘*镇市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石庄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请求对本案再审,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王**的原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郑州市荥阳县机制粉皮厂(以下简称粉皮厂)是石庄村委会的集体企业,属于乡镇企业的一种形式,而非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缺乏证据证明原审中,石庄村委会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出资建厂,其提交的《刘*镇石庄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无关王**作为粉皮厂的法定代表人,在石庄村进行请产核资时均没有征求过王**的意见,王**作为案涉粉皮厂唯一一任法定代表人,对粉皮厂的资产清查毫不知情另外,《固定资产清查登记表-1》登记的是对经营性固定资产的请产核资,该表显示粉皮厂房屋构件时间是1998年,而粉皮厂早在1993年时就已经停产,所有房屋均在工商登记...(本文书还有31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