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甘肃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甘肃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4)甘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甘肃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兰州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甘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判项利息部分,依法改判上诉人对利息98116.77元不承担支付责任(对利息98116.77元不服);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利息错误,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予以纠正,主要理由如下:1.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是办理加盖“甘肃某某****结算专用章”的最终有效结算方可请求支付工程款,在没有办理最终有效结算时被上诉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事实依据尚不存在,更不涉及支付利息的问题双方之间合作的惯例以及交易习惯是:“工程结算须经项*部初审,报公司经营部门和相关部门终审,最终结算加盖‘甘肃某某****结算专用章’方可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进行竣工清算,支付除应扣除费用和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竣工计量款最终结算加盖‘甘肃某某****结算专用章’方可生效”双方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之间已然形成的合作惯例和交易习惯双方当然应当遵守截止目前双方并没有办理加...(本文书还有52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