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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钱**与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23)豫16民辖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3-02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原审被告):钱**,男,汉族,1967年9月**日生,住郸城县。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2)豫160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张**上诉请求,撤销(2022)豫1602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郸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张**依法在答辩期限内向周*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张**住所地郸城县××镇××村××庄××号。川汇区既不是其住所地也不是其经常居住地。钱**的住所地也是在郸城县。白**起诉至川汇区人民法院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显然,一审裁定错误,应予撤销。二、白**并没有向张**交付案涉款项,双方之间不...(本文书还有85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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