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钱**,男,汉族,1967年9月**日生,住郸城县。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2)豫160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张**上诉请求,撤销(2022)豫1602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郸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张**依法在答辩期限内向周*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张**住所地郸城县××镇××村××庄××号。川汇区既不是其住所地也不是其经常居住地。钱**的住所地也是在郸城县。白**起诉至川汇区人民法院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显然,一审裁定错误,应予撤销。二、白**并没有向张**交付案涉款项,双方之间不...(本文书还有8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