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与被告刘**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1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1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履行双方于2017年10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即让被告支付位于周*市的银行按揭款即每月3000元,并承担违约金;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并生育女儿刘*2、儿子刘*旭。后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双方于2017年10月18日自愿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自愿给付原告50万元,分别于201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给付30万元,在该30万元给付前,被告应予每月向原告支付5000元作为利息的补偿。该利息补偿不但未给,就连被告本应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的...(本文书还有31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