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医疗公司”)与被告某某医疗******(以下简称“某乙医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医疗公司委托代理人薛*、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乙医疗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医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11月25日被告公司持有“二连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紧急采购疫情防控物资项目,紧急采购项目询价邀请函”找到原告要求采购相关医用物资并且索要相关报价,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了《购销合同》。被...(本文书还有16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