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林**、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含变更):1.判令被告林**立即偿还原告胡**借款本金17478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4.8%计算,自2023年10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钱**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林**、钱**负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24日,被告林**因资金周*需要向原告借款共计200000元,约定于2022年5月24日前归还,并出具了借...(本文书还有18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