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黄*逃离现场后,于当日20时58分许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岳阳市高铁站附近的体育馆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到案后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黄*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文书还有44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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