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某**(以下简称富华茶餐厅)因与被上诉人臧**、原审被告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3)青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陈*不承担臧**主张的租金、违约金及物业费和取暖费。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臧**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违法。一审开庭审理时,传票通知开庭时间为下午3点,陈*3点10分到庭,一审法官拒绝陈*参加庭审,导致陈*未能在庭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剥夺了当事人诉权,属于程序严重违法。根据案涉租赁合同签订情况,陈*与臧**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臧**主张陈*承担案涉租金及物业费等事实依据不足。陈*向韩**转租案涉的部分商铺,租赁期间已将全部租金、物业费和取暖费支付完毕,不存在欠付费用的情形。综上,臧**对陈*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支持陈*的上诉请求。
臧**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富华茶餐厅上诉请求:1.撤销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3)青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臧**对富华茶餐厅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臧**承担。事实和理由:1.富华茶餐厅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案涉《商铺租赁合同》的主体为韩**与臧**,与富华茶餐厅无关。2.一审法院认定租赁面积有误,合同约定面积为1161.53㎡,陈*租赁使用580.5㎡,韩**实际使用的面积为564.53㎡,租金应据实结算。对于租赁期限,根据合同约定扣除免租期...(本文书还有64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