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程*因与被申请人拜城县某***********(以下简称拜城县某某货物公司)、一审第三人牛*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新2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程*申请再审称,牛*系拜城县某某货物公司员工,牛*雇佣黄某的行为是职务代理行为。自2023年6月15日至8月3日期间,黄某从事拜城县某某货物公司销售脱硫石膏清理杂物的工作,由牛*代表拜城县某某货物公司向黄某提供工作条件及按照每日200元的标准支付工资。拜城县某某货物公司与黄某在客观上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因此拜城县某某货物公司与黄某之间符合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二审判决认定拜城县某某货物公司与黄某不成...(本文书还有6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