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淮南市乐**********(以下简称淮南乐嘟嘟公司)与被告吴**、朱**、李**、申*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淮南乐嘟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朱**、李**、申*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淮南乐嘟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撤销2023年10月20日颍上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皖颍劳人仲裁(2023)411号仲裁裁决;二、判决驳回四被告要求确认与原告淮南市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请及四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工资待遇及经济补偿金的诉请;三、判决被告吴**、朱**、李**、申*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淮南市乐**********2023年10月25日收到颖上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3年10月20日作出的皖颖劳人仲裁(2023)411号仲裁裁决,原告淮南市乐**********认为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裁决结果荒谬。一、颍上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本文书还有42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