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蒲**与被告李**、广东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李**、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32081.06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某某公司承接了某某湾一期一标段建设工程,将其中的5-8水电工程分包给被告李**,被告李**将该工程分包给原告。原告施工完毕后,被告李**与原告于2020年1月18日经对账后签订了付款协议,双方约定被告支付给原告330000元。由于后来只支付了工程款255950元,尚余7万多元未支付,加上质保金158031.6元,被告李**尚欠原告工程款232081.6元。被告某某公司应对被告李**欠原告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李**辩称,被告李**与原告之间结算款为33万元,原告已经开具了单据,被告某某公司已经支付。所有的费...(本文书还有42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