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彭**诉被告黄*、彭**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彭**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彪、覃兰花,被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彭**、彭**、彭**、黄*于2023年2月8日签订的《析产协议书》合法有效;二、确认位于广西蒙山县**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桂(2021)蒙山县xxx号】为彭**、彭**、彭**共同共有(房屋价值110万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彭**与彭**系彭**与前妻李**育的女儿,李*1998年已过世,后来彭**与黄*再婚,并生育女儿彭**,彭**于2023年2月2日病故,彭**父母也在2014年之前过世。蒙山县xxx号房屋为原告彭**与彭**、黄*夫妇共同出资于2021年建造的,不动产权证登记在彭**、黄*夫妇名下。原告彭**出...(本文书还有22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