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与被告泗阳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医院)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某某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谢**与某某医院签订的《债转股协议》于2023年6月9日解除;2.某某医院向谢**返还借款1700000元及利息(以12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4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息2分计算;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4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息2分计算;以17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3.某某医院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谢**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谢**与某某医院签订《债转股协议》,协议第一条确认“甲乙双方确认,截至2019年12月30日,甲方对乙方的待转股债权总额为两千万元(具体债权数额最终以双方确认的为准)”。2020年9月26日,谢**与某某医院经结算并形成《关于谢**债转股的账目明细清单》,清单内容载明:2012年4月26日,某某医院向王*2借款1...(本文书还有50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