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六安某某******、天津某某*************等民事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4)皖1503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4-04
  •  
  • 【案例概要】

    被告袁**辩称:我是被告某某公司员工,工资是某某公司支付,社保费是某某公司为我缴纳。某某公司安排我在现场负责采购,也是经天津某某授权的,另外宋明利负责现场施工。在施工期间,我向原告采购了水泥,前期向原告付货款是某某公司先付给我,后我转付给原告,目前尚欠原告水泥款14040元属实。

    原告举证如下:证据一、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证据二、被告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基本信息;证据三、劳务分包合同,证明被告天津某某承建六安市裕安区赤壁路中学建设工程项目,被告一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被告安徽某某公司,被告袁**系被告二劳务队长。证据四、销售清单7份、微信截屏10张,证明原告按照被告指示的水泥厂家、型号、数量,于2022年5月10日-8月12日期间将水泥送往被告承建的工地,原告与被告三结算被告尚欠水泥款14040元。

    被告袁**对原告上述证据的真实...(本文书还有791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该案例委托律师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