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萧*********(以下简称继盛公司)诉被告绍兴道炫*******(以下简称道炫公司)、李**、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18日第一次、5月30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继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被告道炫公司、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被告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寿**到庭参加第一次、第二次诉讼,原告继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被告沈*到庭参加第二次诉讼。审理期间,原告继盛公司、被告道炫公司、李**、沈*向本院申请和解期限三个月,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继盛公司向本院提出经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一、被告道炫公司、李**支付原告货款5666881.77元,并支...(本文书还有129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