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诉被告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段**,被告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0元、律师费14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其中2018年11月29日至2022年9月20日的利息为4286740元(分段计算为:2018年11月29日至2020年8月20日的利息2359940元,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9月20日的利息1926800元,合计4286740元),2022年9月21日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4.6%计算并支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2年11月28日,原、被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借6000000元,月利率为1.87%,借期20天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12年12月17日止,借款由原告转入被告指定的高洁银行账户,同时约定该笔借款用途是证明存款数额,该款项在借期内不得被支取、挂失、转账、挪用,且银行卡原件、密码、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原告朱**保管。如因被告违约致使原告采取诉...(本文书还有48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