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与被告周**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周**偿还借款本金479000元;二、判令被告周**以本金479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计至还清之日,暂计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为15627元)。2021年7月18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赔偿损失479000元;二、判令被告以本金479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暂计为15627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10月23日通过银行、微信转账方式向被...(本文书还有25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