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山东鑫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山东鑫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山东鑫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323384.94元;2.由山东鑫昊**********承担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张*增加诉讼请求为确认双方于2018年8月20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事实和理由:张*于2007年应聘到山东鑫昊**********工作,从事电焊工。2013年10月9日桓台县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张*构成电焊工尘肺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6级伤残。2018年3月8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鲁(03)破1号破产公告,山东鑫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为维护张*合法利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山东鑫昊**********辩称,同意2018年8月20...(本文书还有13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