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玛岈公司未到庭,庭前证据交换环节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原告提供了荣誉证书,所谓的证书基本都是会员证书,证书基本对接的是各网络销售平台。从原告提供的证书看,不够成为他们有多大影响力的出版商证据。二、被告通过正规渠道销售和进货,且以“事实”作为名称的书籍,包括京东、天猫、拼多多等都有销售,都没有侵害商标权。被告提供了北京台湖出版物会展贸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出货清单,涉案书籍具有合法来源。三、被告不认可对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失,无法确认30,000元的计算方法。被告的店铺及公司已于2022年5月份已经停止经营,早已停止原告所谓的侵权行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告的权利来源。
读客公司原公司名称为上海读客图书有限公司,2018年3月变更名称为上海文化股份****,2018年7月变...(本文书还有36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