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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4)粤1226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4-03
  •  
  • 【案例概要】

    原告莫**与被告罗**、某公司肇*************(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失289474元(请求精神抚慰金在被告某某公司的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优先受偿);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2年10月17日12时12分许,案外人林某某驾驶粤hl****号小型轿车搭载原告莫**,沿321国道由梧州往肇庆方向的快车道行驶至321国道188公里450米处(新圩中垌路口)时,与前面同向在慢车道行驶正在左转弯由被告罗**驾驶的粤w8****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碰撞后粤hl****号小型轿车失控碰撞道路中间隔离带后侧翻,造成被告罗**、原告莫**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和公路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案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案被告罗**应负该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莫**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于2022年10月17日入德庆县人民医院急诊、门诊治疗,诊断为“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左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右侧额颞部硬膜下、外出血,左胸部皮肤软组织挫伤”,并建议住院手术治疗。同年10月17日,原告入住德庆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时间为...(本文书还有592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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