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闫**因与被上诉人中某某二*********(以下简称:中某某集团公司)、中某某二****************(以下简称:中某某某某公司)、福建省某*********(以下简称:福建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闫**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二项,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在工程款金额的确定上存在重大错误,特别是忽视了额外工程量与窝工损失,应予以纠正二、一审法院对上诉人与福建某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存在错误,与事实不符,应予以纠正。三、一审法院在认定利息的起算时间上存在错误,应予以纠正。四、中某某二某某局集团应对中某某某某公司...(本文书还有27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