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借款本金98352.01元及该款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6.62%计算的逾期利息;2.原告对被告抵押的×××一汽大众奥迪奥迪q5汽车申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本案事实如下:
一、抵押借款合同成立及履行情况:
1.合同签订及贷款发放情况:2018年5月7日,原告作为贷款人(抵押权人)、被告作为借款人(抵押人)签订了编号为br-*******0的《汽车抵押贷款合同》;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直接支付至借款人实际交易方的收款账户或者按实际交易方接受的其他方式发放贷款后,即视为贷款人已完成拨付义务;2018年5月9日,原告向被...(本文书还有12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