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诉被告黑龙江某*********、云南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卢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谭**,被告黑龙江某*********委托代理人徐**,被告云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某国脉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43829.60元。2.判令被告某某国脉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28日,被告黑龙江某*********(以下简称某某国脉)与中国某某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签订了《2017-2018年基站供电转改直维修整改》项目合同,合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27日。该合同的47个站点由某某国脉组织施工并完成了结算。但是有8个站点(官渡馨和园、翠逸园、山**、云大知城、五华云都国际、盘龙银海城市花园、银海5090、呈贡某某新城锦绣园)被案外人郑*公假冒某某国脉的名义分包给了其他施工人。其中郑*公将山**工程分包给了原告赵**。原告便开始进场施工。后*,因郑*公等人通过该工程实施诈骗,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但该8个站点的实际施工人包括原告赵**未收取到工...(本文书还有48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