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70562元;2、请求判决被告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从2024年11月6日起至全部款项偿清之日止的利息(截止2024年12月16日的利息为1237.58元)。【以上金额合计:71799.58元】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公告费等原告因本案产生的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5日,被告宗**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双方约定借款本金为50万元,借期1年即2022年2月5日被告向原告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和双方约定的利息10万元。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被告支付了50万借款,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只是每月向原告支付部...(本文书还有21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