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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徐**与曹**、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2)鄂0982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2-12
  •  
  • 【案例概要】

    原告丁**、徐**诉被告曹**、曹**、第三人崔**、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陆**、被告曹**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第三人吴**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曹**、曹**与第三人崔**、吴**协助将位于安陆市金秋大道8号[香格里拉城市花园]**幢**层**号(房屋产权证号:安陆市房权证府城区字第a××5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原告丁**、徐**名下;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2日原告因子女上学需要,经安陆市爱心家政有限公司员工曹**引荐,在公司的见证下,与被告曹**、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两被告将位于安陆市金秋大道8号(香格里拉城市花园)**幢**层**号(产权证号:安陆市房权证府城区字第a××5号)面积为125.27平方米的房屋售卖给原告丁**、徐**,两被告保证该房...(本文书还有240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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