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尺业公*因与被上诉人李*、袁*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14知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尺业公*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支持某尺业公*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仅对袁*的销售行为做出了认定,对李*的制造行为并没有做出相应判罚,对“侵权产品上商标是否能够作为确定制造商”的认定错误,且一审法院仅根据袁*的言语陈述,在其未提交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认可了其关于产品来源的陈述,这是不妥的,损害了上诉人的权利,造成侵权行为屡禁不止。从某尺业公*所取到的相关证据来看,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上含有“万心红”商标,该商标的持有人为李*,且商标的服务类别中包括了“计算尺;规尺(量具);量尺;游标卡尺;皮革厚度量具;量具;刻度尺;卷尺;卡钳;测量用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2020修正)》及(2021)最高法知民终495号判决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对认定商标持有人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商予以认可。而且在某尺业公*众多在先判决中,多个法院都认定了侵权产品上的商标持有人应当为侵权产品的制造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本文书还有53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