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和理由:原告创立于1994年,是整体橱柜行业的领先品牌,产品涵盖了整体衣柜、厨房电器、整体卫浴、商用厨具等领域。原告所拥有的“”、“**n”等系列商标,经过数十年的精心打造和巨额的广告宣传投入,已铸就成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的家居、厨电、卫浴品牌,该品牌先后获得了“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同时2017年2月,原告成功在沪上市,股票代码603208,进一步奠定了原告在行业内领先的品牌优势。如今,在公众心目中,“欧派”系列商标不但是原告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原告及原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2017年8月,原告发现郑*新区白*镇韩*厨房电器门市部在门店内大量使用“欧派”文字销售标有“青岛某甲******”字样的吸油烟机,在产品外包装、产品等处标注有“青岛某甲******”、“制造商:佛山市顺德区某甲电器厂,地址佛山市顺德区**路**路**号综合楼之三”、“制造商:佛山市顺**********”。对上述侵权行为,原告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另查明,被告某某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责任公司,被告刘**为被告某某公司的唯一股东。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某某公司为攀附原告享有的“欧派”品牌的美誉,故意在店铺内、产品上非法使用“欧派”、“青岛某甲******”字样,该行为不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还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欧派”文字,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足以引起消费者的误认,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侵害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刘**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四被告未到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诉讼中,原告...(本文书还有75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