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指控原审被告人张**、肖**、吴**、索**、杨**、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一案,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0)京03刑初****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索**、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张**、肖**、吴**、杨**未提出上诉,北京市人********未提起抗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此案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索**及其辩护人刘**,上诉人徐**及其辩护人徐**,原审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李**,原审被告人肖**及其辩护人白**、刘*,原审被告人吴**、杨**到庭参加诉讼,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瑶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吴**、肖**及吴*新(在逃)等人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以原厦门市雄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现厦门雄懋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雄懋公司”)名义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与北京金隅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隅商贸公...(本文书还有44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