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阳**、阳**、阳**与被告朱*、中国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0年10月16日18时20分许,在国道320线1331km+800m(双峰县青树坪镇金色年华歌厅门口)路*,被告朱*驾驶车牌号为湘k8××××小型普通客车,与横过公路步行的行人邓高娥发生碰撞,造成邓高娥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查认定,被告朱*负事故主要责任,邓高娥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邓高娥因事故受伤后住院治疗,于2021年5月2日死亡。三原告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众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684.7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国人民****************辩称:1、交通事故仅赔偿因伤导致的费用和死亡赔偿金,用于不属于伤情的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故致死参...(本文书还有31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