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暂计54150元(2020年2月份租金1900元,2020年7月16日起租金按每月租金1900元计算,计算至被告交还租赁物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0月31日即27.5个月为522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承租案外人吴*枝位于中山市××***小区××幢××层××楼房的首层两间铺位后,于2019年10月16日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转租给被告作餐饮使用,期限自2019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0日止,月租金1900元。租赁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过2019年11月、12月和2020年1月份的租金及水电费,自2020年2月份起至今没有支付租金。另外涉案租赁物于2020...(本文书还有22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