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隋**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原审被告卢*、淮北蓝越********(以下简称淮北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24)内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隋**上诉请求:1.要求将一审判决第一项判决被上诉人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上诉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19240.39元,改判为被上诉人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上诉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44398.39元,即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金额为25158元;2.由被上诉人负担上诉费用。事实和理由:本案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因本次交通事故损失所导致的身体损失没有进行全面表述和认定,即认定事实不全面。本案上诉人因本次交通事故损伤造成2根肋骨骨折(多发肋骨骨折)、腰椎横突骨折(脊柱骨折)、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等损伤结果,现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中没有表述上诉人多发肋骨骨折和腰椎骨折,故此在判决中参照三期规范意见多误工期、护理期、营...(本文书还有45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