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三菱******(以下简称三菱公司)与被告长治市紫**********(以下简称紫恩公司)安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先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紫恩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故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紫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安装费9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19,000元。
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8日,原、被告签订电梯安装合同1份,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的电梯7台提...(本文书还有16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