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宁夏信某****、宁夏新某****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3年11月30日诉至本院,本院经诉前调解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宁夏信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被告宁夏新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共计146166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初,原告受聘到被告宁夏信某****承包的位于宁东镇宁夏泰某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化学原料生药制剂及医药中间体202车间项目工地担任班**。2021年9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15000元。施工过程中,被告宁夏信某****将上述工程分包给没有建设资质的宁夏新某****,由宁夏新某****组织农民工具体完成施工,原告作为被告工地负责人在工地工作从2021年5月至2023年1月。截止2022年12月,被...(本文书还有28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