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男,1986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女,1985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上诉人张**、李**因与被上诉人马**、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5)津011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张**不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马**、杨**承担。事实和理由(概述):1.张**是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的签字人,但不在房屋内居住,一审法院未查明侵权人,存在严重程序及事实错误;2.一审判决认定马**、杨**共同原告身份属于事实认定错误;3.杨**承租房屋本身系违章建筑且未使...(本文书还有36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