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与被告杨**、中国太平*******************(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温州鹿城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两次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第一次庭审到庭参加庭审,原告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被告杨**、被告太平洋保险温州鹿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商**两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杨**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033747.6元;2、判决被告中国太平*******************在其保险限额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2月12日凌晨,杨**驾驶×××小型轿车沿望中东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当天6时22分许,途经苍南县辖区望里镇望中东路**号前路段时,因疲劳驾驶,方向失控,驶向对面车道,与对向车道由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陶**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杨**开车送原...(本文书还有44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