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博乐市园********(以下简称园田经销部)因与被上诉人双河市润************(以下简称润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5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田园经销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王*、被上诉人润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园田经销部上诉请求:一、依法撒销(2020)兵050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请;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致使判决错误。一、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将具体施工转包给贾某,2018年11月份贾某进行了部分施工,2019年开春又进行了部分施工”。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上述认定有误。贾**上诉人的技术员,此点,贾某在出庭作证时已明确向一审法庭说明自身身份。其次,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刘*俊亦当庭认可贾某为上诉人的技术员,该工程系由上诉人完成。二、上诉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义务,本案违约方为被上诉人...(本文书还有44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