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伍**、黄**因与被上诉人彭**、朱**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堂县人民法院(2021)川0121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伍**、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金堂县人民法院实体审理本案。主要事实和理由:伍**、黄**就《执行和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一审法院向伍**、黄**出具《执行标的单》,伍**、黄**对该《执行标的单》执行金额提出异议,一审法院经审查作出(2021)川0121执异****号执行裁定书,载明伍**、黄**可针对利息部分另案提起诉讼。随后...(本文书还有6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