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崔**因与上诉人杨**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人民法院(2024)新29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上诉人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崔**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人民法院(2024)新2925民初****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崔**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崔**与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期限为15年,一审法院认定为14年,与事实不符;2.一审法院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3.崔**与杨**在合同中约定土地承包费在380元每亩的基础上上下浮动20%,一审法院对此亦未予以认定。
杨**辩称,1.崔**的第一点上诉理由不正确,合同期限是2008年10月至2023年1月1日,共14年,没有15年,也只有14个种植期,而且2022年崔**已经将土地收回;2.双方签订的合同是304亩,棉花补贴也是按照304亩进行的补贴,国家棉花信息网上及村委会某管委会上报的棉花补贴面积均为304亩,杨**也是按照304亩领取的国家补贴,该面积与合同面积均相符;3.崔**发包给杨**的土地系荒地,杨**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精力进行了土地改良,崔**本身就是土地改良的受益人,并且崔**在与土地发包方签订的第一份土地承包合同中,崔**的合同上交是6元每亩,本身崔**也存在利用土地牟利的行为,双方之所以签订这个合同,就是崔**让杨**改良土地,因此土地租赁费不应该与其他类型的土地一致。
杨**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人民法院(2024)新2925民初****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对...(本文书还有71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