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与被告张**、某**(以下简称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张**向原告赔偿车辆维修费、评估费、施救费合计53452.5元;2.请求判令由被告某**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直接赔偿;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未作答辩。
被告某**辩称,对事故责任不认可,应由彭**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答辩人对车辆损失的金额已申请重新鉴定,应以新的鉴定意见为准;答辩人不认可评估费、施救费;答辩人已经支付2000元至湘潭市雨湖区强旺汽车修理厂一分店,应予以抵扣。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3月24日18时30分,彭*军驾驶湘cy××**轻型栏板货车与张...(本文书还有12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