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余姚市安*********(以下简称安居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李**、单*、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居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安居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李**、单*、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或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王**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安居公司得知火灾发生后,立即***小区物业负责人俞***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孙**也一起赶到现场,维护秩序、疏散业主及车辆至安全区域,并协助消防部门灭火。孙**、俞**均出庭作证,一审法院却片面采信了李**、单*提供的现场照片、视频及王**的陈述,没有向消防部门、社区等单位了解情况,判决安居公司承担责任,存...(本文书还有3171字未显示)